2007年5月22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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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陋小店卖包子 号称“湖州第一包”
通讯员 孙建新 陆国斌 本报记者 姚力

  我国《广告法》中明确规定,广告内容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5月18日,湖州一家经营面积不足15平方米、设备简陋的小吃店包子铺,就因为挂出“湖州第一包”的广告用语,受到了当地工商部门的查处。
  5月18日, 长兴县夹浦工商所执法人员在对长兴县夹浦镇丁甲桥市场周边食品经营户进行检查时发现,在市场入口处对面的一家早餐店门口,赫然立着一块足有三尺多见方的广告牌,上面写着非常醒目的广告语“湖州第一包——长兴分店”。
  执法人员感到十分奇怪,在湖州地区似乎没有听说过有“湖州第一包”这么一家包子店,更何况即使有,也应该不会授权给这么简陋的一家小吃店挂牌。直觉告诉执法人员,这里面一定有问题。于是,执法人员立即依法对该店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该店经营面积不到15平方米、设备简陋,在做包子的台面边上还放置着一块广告牌,写着“湖州风味包”。经询问得知,店主蒋某在今年4月才刚刚拿到营业执照,核准的店名为“长兴夹浦东东小吃店”,主要经营小笼包。
  当执法人员进一步询问湖州第一包的总店在何处时,店主蒋某支支吾吾,说不出话来。执法人员当即要求店主出示“湖州第一包”的授权协议时,蒋某更是一脸茫然。原来,店主蒋某曾经在湖州经营过小笼包生意,因觉得自己制作的小笼包味道不错,就想通过宣传扩大知名度。于是在未取得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蒋某请人帮忙制作了一个广告牌,上面写上“湖州第一包”,又怕别人不太相信,又特意在广告牌上加上 “××分店”。
  这次蒋某来到长兴县夹浦镇丁甲桥经营小吃店,又将该广告牌带到了此处,并将原来“××分店”中“××”两字换成“长兴”,使小吃店摇身一变成为“湖州第一包——长兴分店”。当执法人员仔细观察该广告牌时,确实发现该广告牌“长兴”两字是后期粘贴上去的。
  工商执法人员当即指出,根据《广告法》第7条第3款规定,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蒋某宣称自己的包子是“湖州第一包”,足以让消费者认为是“最佳”,因此,该行为已涉嫌虚假宣传。
  工商执法人员现场纠正了该违法行为,对店主蒋某立案查处。